焦高環罰決字〔2024〕4 號
焦作市中宇汽車銷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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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謝不景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9月24日,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到焦作市中宇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有兩個噴漆房,均正常使用中,正在對車輛保險杠進行噴漆作業,北邊噴漆房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開啟,其中南邊噴漆房沒有安裝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條:“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要求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響周邊環境”的規定。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營業執照/個人身份證;授權委托書;被授權人身份證等證據為憑。
我單位于2025年10月19日以直接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焦高環罰告字〔2025〕5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聽證申請權)。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提出申訴、申辯,也未提請聽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違反本法規定,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的規定,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最終裁量金額:2874.28571;
按照《河南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規則》第七條“罰款金額按照四舍五入取取整到元”的規定,最終擬處罰款:2874元。
經集體研究,我單位對你單位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的違法行為作出以下處理決定:罰款:貳仟捌佰柒拾肆圓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至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科技支行,銀行賬號:5000350500018。款項繳清后,請持銀行受理回單到我單位索取罰款收據,并將繳款憑據第三聯(備查聯)報送我單位404 房間備案。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單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單位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焦作高新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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